查看原文
其他

道可特视点 | 关注十九大经济发展新方向,聚焦信托与信托登记新解读

2017-10-20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信托业在转型中得到了较大发展。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发布,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25日发布,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办法》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的空白,但也同样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从信托、信托登记等角度进行相关阐述。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信托制度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1980年,第14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出了关于制定一个国际信托公约的决定。1984年10月19日,第15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32个国家代表参与此次会议,此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主要解决信托在跨国设立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承认信托这两个最重要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期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了具有英美法传统的信托制度。

一、 信托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知,信托的法律构成要件应该是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以及信托目的。

(一) 信托当事人

根据《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

1.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且信托当事人可以存在竞合,如委托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但受托人不能单独成为受益人。

(二) 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经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并非一项新的财产类型,信托财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类型主要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类型也以该三类财产为限。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没有特定的对象,只要现行法律规定了的财产类型,如果《信托法》没有特别限制,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围绕着信托财产创设了两项新型的财产性权利,一个是受托人所有权,另一个是受益人受益权,这两项权利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没有的财产性权利,其设立、行使和消灭完全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这使得信托财产具有其他同类财产所没有的属性。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依法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具体来说,信托财产虽然来源于委托人,但依法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虽然置于受托人名下,依法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虽然由受益人享受利益,在法律上仍然可以使其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三) 信托行为

我国《信托法》未使用“信托行为”这一概念,但《信托法》第二章“信托的设立”对信托行为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从《信托法》可以看出信托行为:

首先是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就是信托当事人就设立信托事项进行意思表示,这里信托当事人主要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信托合同、遗嘱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请示(《信托法》第八条)。

其次是财产权转移行为。即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动产应进行交付,不动产及其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财产权利应当办理登记。

再次是信托登记行为。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这里强调的信托登记,是指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如不动产)而没有办理登记,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并不是所有信托都应当进行登记,如果信托财产依法属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如动产),就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

(四) 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

二、 信托登记

信托登记,是一种公示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信托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第三人原则上可以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如果未进行信托登记公示,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已遭受损害,而第三人却无法知道。由此可知,信托登记公示可以使得受益人在受托人违背自身职责时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而行使撤销权追回信托财产,这有助于在交易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更好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因此,我国《信托法》在第十条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主要是信托财产登记,对于依法应当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信托而没有进行登记就会造成信托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信托以办理信托登记为生效要件,只有那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由于信托的设立是以财产权有效转移给受托人为基础,因此,设立信托首先需要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手续。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财产转移以登记手续办理为生效条件,如不动产、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财产及财产权利,则以该类财产或财产权利设立信托,除了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要,还需要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再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由此可知,对于这类财产或财产权利设立信托时,需要办理两项登记手续,一个是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的手续,另一个则是信托登记手续。对于那些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就能转移的财产,如动产、债权等财产及财产权利,以其作为信托财产,只要依法履行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手续即可,无需办理信托登记。

另,对于某些财产或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是该登记并不产生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只是发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机动车辆的登记,对于以该类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同样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因此,对于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信托登记”的前提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才能进行转移的财产设立信托的,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

三、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分别是总则、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及附则。

该《办法》所规定的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

由此可知,《办法》中所规定的“信托登记”是指信托产品的登记,信托产品登记是对信托营业机构开发经营的信托产品进行的一种登记,它与信托登记的主要区别如下:(1)登记功能不同,信托产品登记目的是让投资者、消费者了解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同时通过产品登记实现信息汇总和行业管理,促进信托产品标准化和流动性,信托登记在理论上可称为信托财产登记,其功能是将信托财产公示于外,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受益人权利;(2)适用范围不同,信托产品登记关注的是“信托产品”,故一般只涉及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而信托登记在各类信托都有适用空间;(3)登记效力不同,信托产品登记不影响信托的效力,但信托(财产)登记对信托效力具有决定性意义。效力上的区别是两种登记之间的根本差异,换言之,只有信托登记才对信托实践具有根本性意义。信托产品登记也只有在信托登记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 小结

《办法》对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

同时,《办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办法》仅规定了营业信托的登记规范,也就是信托机构设立信托产品的登记规范行为,但我国立法对于非信托机构设立的信托,如公益信托、民事信托,依然缺乏相关具体详尽的规范性操作准则。在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持续关注我国信托业务及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为建立健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贡献力量。

往期文章

review past issues


道可特解读 | 招投标程序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相关案例评析

道可特视点 | “打新新规”早知道,四大修订背后各有重点

道可特解读 | 旧案新解: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并购的影响

道可特解读 | 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道可特视点 | 影视剧联合投资协议法律风险的探讨:收益分配的约定

道可特研究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道可特解读 | VIE架构拆除与A股回归的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道可特研究 | 经销协议性质探究

道可特解读 | 新规降临!详解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调整与变化

道可特解读 | 体育竞技中赌博活动的认定标准及处罚问题研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